近年来,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主要是新三板公司)采用员工持股计划这种方式进行员工激励的越来越多。但是,对于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政策上却未有明确规定。同时,鉴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方式多样化,且目前在实践中大家发现部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模式和股权激励中的限制性股票非常相似,员工持股计划究竟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确很难有一个文件去简单明确,现实执行可能需要个案甄别。因此,本文主要和大家讨论一下,在目前针对员工持股计划个人所得税如何纳税没有明确政策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实施各种类型的员工持股计划,个人所得税究竟可以如何进行缴纳,税收风险相对比较低。
一、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政策
鉴于员工持股计划在形式上主要和股权激励中的限制性股票容易产生混淆。因此,我们这里只梳理一下限制性股票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
(一)政策依据
(二)具体个人所得税计算规则
对于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合同会约定给予员工的授予价格(实际购买价格),假设为R(某些情况下,无偿授予R=0)。根据国税函[2009]461号的规定,限制性股票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同时,根据财税[2016]101号规定: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资管计划授予形式的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这里有一个特殊的问题需要讨论,就是目前的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缴纳的相关规定是基于公司直接将限制性股票授予个人账户,然后锁定一段时间(等待期,不少于12个月)。但是,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式根据证监会规定既可以采用直接授予方式,也可以采用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方式实施。因此,在通过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时,如何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一直以来就是一个问题。
我们以万科曾经公告过的《万科(2006-2008)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为例,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就是通过信托计划方式实施的:
按照万科的公告,上市公司先提取激励基金给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在1年内通过二级市场分期购买股票,这段期间是储备期。T年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决定某个信托计划对应的激励对象,然后进入等待期,等待期结束,满足条件直接归属,确定归属日(T+1年年报公告日)。在等待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公司将受益人名单提交信托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信托公司可提前出售当期部分股份,用以支付股份归属时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剩余股票依据名单转入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直接过户到受益人个人账户。
我们认为,对于国税函[2009]461号中涉及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计算中的两个日期:1、股票登记日;2、解禁股票当日不应该做机械的理解,应该从交易的实质进行把握。对于限制性股票,公司在直接授予方式下把股票登记到员工账户,此时也不是就归属员工,因为行权条件不满足还是可以从员工账户收回的。不同于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是实股激励。因此,这个股票登记日实际是公司决定这部分限制性股票实际分配归属到员工名下的日期。只不过在直接授予下,是分配到员工的个人账户内,然后锁定,不满足行权条件再收回。而在信托模式下,这部分分配归属给员工的限制性股票我先锁在信托计划中,通过明确信托计划权益份额来归属到激励对象名下,然后由信托代持的方式实现锁定功能,但分配这部分信托计划的股票归谁所有和直接持有是一样的。同样,解禁日,在直接持有下,员工账户股票解禁可以自由买卖。而在信托计划下,解禁就是个人可以根据原先归属的信托计划份额,要求信托计划卖出股票拿收益或直接通过非交易过户把信托代持的自己这部分股票过户给自己。
因此,通过信托计划方式实施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计划,如果严格对照国税函[2009]461号的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相关的日期(决定计算股票收盘价)的关系应该是这样的:
归属员工账户日期(直接授予方式)=达标日(T年业绩达标决定实施日期,信托方式)
解禁日(直接授予方式)=归属日(T+2年确定满足条件日期,信托方式)
当然,相对于通过直接授予方式实施的限制性股票,通过信托计划方式进行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确定个人所得税计算中的对应的日期标准比较模糊,万科也未具体披露计算规则。但总体的对应关系应该和我们上面公式列的时间点基本应该是一致的。无非就是在信托计划中,如何确定那个达标日和归属日,这个需要每个公司根据自己的方案进行细化。
但是,不管你是直接授予,还是通过资管计划方式授予(目前上市公司没有采用合伙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这里不讨论合伙方式),个人所得税的争议无非是计算规则的问题,但是,股权激励按照工资薪金交税,解禁后再卖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个无论是直接授予方式还是通过资管计划授予方式,最后效果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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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员工持股计划和限制性股票的差异比较
员工持股计划和限制性股票在实施依据、实施主体、价格限定、实施方式上都存在很大的差异。目前,我们对于员工持股计划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一直就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员工持股计划又都在大量实施,不可能没文件规定就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为了我们后面探讨在财政部、税务总局没规定的情况下,员工持股计划目前应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风险比较低,我们先来比较一下员工持股计划和限制性股票的异同:
三、员工持股计划个人所得税纳税方法探讨
严格来看,员工持股计划和限制性股票的差异是很大的。在实施目的上,限制性股票的主要是为了实现激励目的,因此在购股价格上有很大折扣,这个购股折扣目前我们在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具体的计算方式相关文件规定都明确了。但是,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是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实现公司和员工利益的捆绑,这里并没有激励的成分。所以,严格来看,员工持股计划中员工购买股票资金来源于自己合法收入,同时,购买价格就是按照市场价格购买(当然具体股票来源方式不一样,价格可能略有差异),不存在折扣购股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同时,鉴于目前我国对于A股上市公司股票(包括新三板)二级市场股票买卖是免个人所得税的。因此,正常情况下的员工持股计划应该是不存在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的。
但是,问题的复杂在于员工持股计划不像股权激励,很多都是直接授予,员工持股计划要么是通过上市公司代员工进行管理,要么是通过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它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来代为管理。所以,它的实施方式比较多样化。同时,部分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在实施方式上不很规范,证监会目前也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方式和股权激励(特别是其中的限制性股票)方式存在混同。因此,这也就带来了员工持股计划在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上存在各种争议,而迟迟无法明确了。
我们通过Wind数据库梳理了一下目前A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情况,选择几家典型的公司分类进行说明一下:
(一) 招商证券——员工合法薪金——券商资管计划——上市公司回购股票
通过招商证券披露的员工持股计划方案我们可以看到,他是通过成立券商资管计划的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这个实施方案很清晰,招商证券(上市公司)先自行用6.6亿资金回购4000万股票,然后,员工用自有资金认购券商资管计划份额,券商资管计划按照16.5912元/股的价格从招商证券原价将所有回购股票购买至券商资管计划中。后期符合条件减持完毕后相关收益通过资管计划分配给员工。
所以,这里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是清晰的,鉴于员工是通过自有资金投资资管计划,这一环节不涉及个人所得税。当然,如果上市公司先给员工发奖金,强制奖金投入到资管计划中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则在上市公司发放奖金环节就应该正常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后部分投资资管计划。后期资管计划购买股票再卖出,在资管计划层面除了涉及自2018年1月1日期资管计划3%的增值税及其附加外,其他不涉及税后。同时,资管计划收益分配员工,员工也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宁波建工——员工合法薪金+银行杠杆资金——信托计划——二级市场竞价回购
宁波建工这个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和招商证券相同的地方是都不是自我管理模式,而是通过第三方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只不过一个是通过券商资管计划,一个是通过信托计划。但是,最大的不同点在于,招商证券的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是员工自有合法资金,但在宁波建工这个方案中存在杠杆融资功能,即信托计划设置了不超过1:1.5的优先、劣后级,银行资金提供杠杆,要求不低于6.3%的年化回报,宁波建工大股东自有资金认购一部分信托计划劣后级为优先级担保,后面员工自有资金认购,剩余风险员工承担。另外一个不同点在于,招商证券的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是上市公司先自己回购,然后卖给资管计划。而宁波建工的员工持股计划股票主要来自信托计划直接在二级市场竞价购买。
这种模式争议也不太大,相对于招商证券那种形式,只不过在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上,一部分是员工自有资金,剩余员工又向银行借款(承担6.3%的借款成本)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票直接来自于二级市场购买,后期到期卖出向信托计划投资人分配。因此,整体个人所得税缴纳政策和招商证券几乎一样。唯一有一点争议的就在于,在宁波建工的方案中,大股东还额外认购了一部分劣后级为优先级提供本金和收益保障,实际上这部分大股东认购也是为员工的借款提供一个安全垫,同时如果这部分大股东认购的金额在收益分配上和员工不同权,这部分金额还是有一定的激励因素在里面的。不过这个一般很难具体量化,纳税方式上应该可以基本类比招商证券模式。同时,鉴于目前资管新规下,员工持股计划采用资管计划做已经不允许加杠杆,宁波建工这个模式也没有进一步再细节讨论的价值了。
(三)上峰水泥——员工合法薪金——自我管理模式——上市公司回购股票
上峰水泥这个员工持股计划的方案也非常简单,资金来源于员工自己的合法薪酬。只是在管理方式上,不同于我们上面用的是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因为资管计划对于单一投资人认购金额有限制),上峰水泥用的是自我管理模式,即上市公司通过中证登专门开设“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账户”,员工认购的钱通过公司打入这个专门的股票账户,再通过这个账户以非交易形式购买上市公司已经回购的股票。
在这一自我管理模式下,个人所得税纳税政策也是清晰的。这一模式的本质就是公司集中员工资金,通过专门账户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满足规定条件后,通过这一专门持股计划账户卖出股票,收益分配给个人,亏损个人承担。这个也不涉及到买卖股票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四)美的集团——公司直接授予——自我管理模式——上市公司回购股票
我们翻阅了美的集团的“美的集团事业合伙人计划”之第一期持股计划(草案),发现美的集团这个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方式就比较特别:
从美的集团公告的内容来看,本期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集体的持股计划专项基金和高层部分绩效奖金。也就是说,如果公司首先给高管和员工发奖金,奖金投入“持股计划”,然后由“持股计划”购买股票,则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也非常简单。首先,在公司发放奖金后投入“持股计划”时,美的集团就应该代扣高管和员工奖金的个人所得税。后期通过“持股计划”购买股票再卖就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
但实际上,美的集团的这个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不是这样实行的。他首先是用公司的资金(员工持股计划专项基金)投入“持股计划”,该计划购入标的股票;第二步:公司根据年度业绩达标情况确定其中股票对每个人的归属额度;第三步:按证监会员工持股计划规定设立不少于12个月的等待期;第四步:等待期结束,“持股计划”卖出股票,相关收益按照原先确定的归属分配给个人。
美的集团这个员工持股计划就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非常像。首先,员工是不需要实现用资金投入到员工持股计划的。其次,公司通过持股计划买来股票后,在2019.5月只是确定了持股计划中股票对应的员工归属,此时归属的股票进入锁定期(不少于12个月),同时这里锁定的股票也不到员工个人股票账户。锁定期结束后,员工持股计划卖出股票,对应收益直接分配员工个人。员工没有出钱,业绩达标就拿到了公司股票的收益,肯定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员工取得的这一收益是因任职、履约、受雇取得的,肯定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具体这个员工持股计划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上面时点缴纳个人所得税,按什么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员工持股计划就存在很大的争议。
首先,我们可以从上市公司对这种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入手看一下(本身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财政部也没有具体解释规定)。我们从TCL集团披露的员工持股计划文件中看到了大家对于员工持股计划建议的会计处理方法(TCL集团这个员工持股计划内容和美的集团基本一样)。
(1)回购股份环节
借:库存股
贷:银行存款
(2)计提激励基金环节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研发支出
贷:应付职工薪酬——员工持股计划
(3)激励基金投入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库存股环节
借:应付职工薪酬——员工持股计划
贷:库存股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差额,可能在借方)
(4)锁定期后计划达成不再进行会计处理,锁定期后公司收回
借:其他应收款
贷:管理费用
当然,这个针对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合理,实务界可能还有争议。但是,这里就带来了在缴纳个人所得税上的不同观点:
观点一:企业用计提激励基金购买库存股,此时就做了股票归属,会计上就已经做实际工资的发放了(即借应付职工薪酬),此时在这个环节员工就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这个就算一般奖金发放,不能参照限制性股票,并入当月工资一次纳税,计税依据就是实际购买库存股的价格乘以归属员工具体的股数。后期在锁定期后再卖的收益属于股票买卖价差,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观点二:企业用计提的激励基金购买库存股归属员工环节,员工还没有完全取得股票权利。因为还有一个不低于12个月的锁定期,而且后期员工如果在锁定期间出现损害公司利益等可以取消的情形,这部分归属的股票后期也不会给员工。按照个人所得税针对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收付实现制,要在员工实际取得所得才交税。因此,这种员工持股计划应该在后期锁定期后,员工持股计划把股票过户给员工或把股票卖掉钱直接支付给员工的,这时候才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在纳税方式上也不能参照限制性股票,直接在当期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观点三:参照限制性股票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即纳税时点还是在锁定期结束后,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参照限制性股票,其中“股票登记日”对应的就是激励基金购买库存股归属员工的日期,“解禁股票当期”对应的就是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锁日。
在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员工持股计划没有文件的情况下,究竟应该按照哪种观点来缴纳个人所得税呢?我们认为:
第一个观点应该否定。因为正如大家基本都认可的,我们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时点应该是在个人实际取得所得的日期。虽然企业财务会计上在激励基金购股日期就算员工薪金实际发放日期,但是员工并没有实际取得,且后期还有收回风险。因此,在激励基金购股日纳税并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对于观点二,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在锁定期后,这个合理。但是,计算方法上直接按锁定期结束后股票市价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认为这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的初衷。因为员工持股计划,在激励计划购股归属员工环节,员工就盈亏自负了。比如激励基金购股归属日的购买价格是8元/股,锁定期结束后股票价格可能是15元/股,也可能是4元/股。此时,7元的盈利或4元的亏损实际都是由员工来承担了。因此,直接按锁定期后的股票价格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把股票转让损益也纳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了。当然,这有可能是有利员工(4元/股),也可能不利员工(15元/股)。
第三种观点就是,参照限制性股票,就是美的这种员工持股计划实际属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模式,这个和万科那种通过信托计划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的实质是一样的。因此,这类员工持股计划可以参照限制性股票,参照限制性股票的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了,我们上面提到的那个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方式也是值得商榷,应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按照限制性股票方式进行会计处理。我们认为,按观点三和税务机关沟通也是有可接受的地方的。
四、结论
鉴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方式多样,上市公司实施的规范性也各异,我们预计短期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可能暂时不会下文明确员工持股计划的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但是,大量的公司又在实施这些计划,此时上市公司财务总监究竟应该如何把控员工持股计划的个人所得税风险呢?我们的建议就是,个案甄别,具体讨论。有些员工持股计划,如果资金直接来源于员工自有资金,直接购买股票应该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而对于和限制性股票相似的员工持股计划,在政策没有明确前可和当地税务机关沟通,看能否比照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执行。因为类似美的的这个员工持股计划,实际上和万科通过信托计划方式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在交易实质上基本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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